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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女性就业,只要求用人单位并不够 自由谈

济宁晚报 2019-02-25 10:01 大字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要求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规定,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女性遭遇就业歧视,和生育有直接关系,尤其是“二孩政策”出台后,坊间就表示了对于“加剧就业性别歧视”的担忧。从公开发布的相关新闻看,因为女员工怀孕,公司想方设法对其解聘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在这种现状之下,进一步规范招聘单位的行为,当然是受到女性求职者欢迎的,不过,招聘是一种综合性的考量,而且无法彻底摒弃人的主观偏见,用人单位选择什么样的员工,其实既复杂又微妙,它来自多方的权衡和利益的博弈,仅凭公开的招聘条件就能认定就业歧视的行为目前还是少之又少。

不是所有的歧视都会写在字面上,拿“性别歧视”来说,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性会遇到所谓的间接性别歧视,这种歧视找不到明显的证据,会通过一种难以言传的态度让人体会地更加深刻。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虽然不敢明确表态称不要女性,但是对女性投来的简历却是视而不见,或者在面试之后,由其他借口来达到淘汰女性的目的。其实,除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外貌歧视,都可以通过这种不被人察觉到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同时,并不是所有对性别有要求的行业都是“性别歧视”,比如有些岗位条件艰苦,长期出差,对体力有较高要求,确实不适合女性做,那么倾向于招男性也无可厚非。这些用人要求即便明确写在了招聘信息中,也应当不属于恶意歧视。

消除性别歧视的前提,首先是从观念上尊重两性无法改变的生理差异,只有在尊重的基础上,方能建立起科学的人才观。男人有男人的长处和短处,女人有女人的长处和短处。两性都要扬长避短,相互配合,这才是大自然衍生出两性的意义所在。所以,男女平等,不是要消灭差异,硬求一致,而是要尊重差异,各取所长。对用人单位来说,员工虽然有生理上的差别,但人才没有性别的界限。单位要想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具备长远的用人眼光,懂得任人唯才,任人重德,用多方位的角度评价员工。

其次是国家层面要针对促进女性就业出台更多的配套政策,而不是仅仅对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就业政策的改变本来就需要一系列的其他制度去配合、去完善,比如社保、医疗、纳税等等,更何况当“二孩政策”以一种“扎堆式”的形式推广开来,这对社会各方面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即便我们强调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感,但如果女性因生育带来的用工成本完全让用人单位去承担,也显然是不合理的。

当“二孩政策”以一种“扎堆式”的形式推广开来,这对社会各方面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即便我们强调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感,但如果女性因生育带来的用工成本完全让用人单位去承担,也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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