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光砸缸罚二十”是不成功的普法
□殷国安
近日网友爆料,厦门一小区围墙上出现“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孩子问为什么救人要罚钱,人命重要还是钱重要?20日,宣传画制作单位思明区司法局称,该画并无不妥,不要吹毛求疵。(2月21日海峡网)
这是司法局利用墙报进行的普法宣传,其栏目的名称是“当历史典故配上现代法律”,墙报通过文字和图画说明,历史上的“司马光砸缸”的典故,如果对照今天的法律,司马光是要被处以20元罚款的。而宣传画上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条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问题是,如此普法宣传连孩子们也怀疑了,司马光损坏了一口缸,但能救一个孩子的命,难道一条性命的价值还抵不上一口缸?即使对照今天的法律,惩罚司马光也并不合适。从法律定义上看,司马光砸缸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司马光砸缸会不会被治安处罚,进行拘留或罚款?显然也不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惩罚的是“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司马光损毁缸显然不是“任意损毁”,而是为了救人,这根本就不是扰乱社会治安,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范围。
当然,救了人,但打破了一口缸,是否需要负责民事赔偿?这就要具体分析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就是说,首先要研究的是,这口缸的主人对孩子溺水有无责任,如果是缸的主人造成了危险,缸被打破是活该的。
即使责任不在缸的主人,而在孩子自己瞎玩,司马光打破缸也无需赔偿。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事实上,如果我们不考虑法律规定,司马光救人也是有功无过的;而缸的主人也未必会要求赔偿缸,即使要求赔偿,孩子的父母即监护人应该也是乐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无论如何都不会让司马光赔缸。情理上是如此,法理上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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