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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公安副局长获刑三年 曾因对涉黄场所监管不力被禁闭

澎湃新闻 2019-02-24 14:49 大字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原副局长周斌胜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刑三年。2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显示,周斌胜受贿数额为172.1万元。除了一笔60万元跟承揽工程有关,其他款项均由休闲娱乐场所行贿。

1971年出生的周斌胜是湖南省双峰县人,案发前在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担任副局长近五年,分管治安管理工作。2018年4月,周斌胜因对其管辖的休闲场所涉黄监管不力,被长沙市公安局采取禁闭措施。被禁闭期间,周斌胜主动投案并供述受贿事实。

2018年11月29日,周斌胜被依法逮捕,一周后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据检方指控,2013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周斌胜利用担任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副局长并分管治安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李某等人贿赂172.1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周斌胜被指控的12笔受贿款项中,有一笔是其弟周某所送。2014年周斌胜帮助周某承接了长株潭城际铁路一处土方工程,周某分3次送给周斌胜现金60万元。

周斌胜收受的其他11笔款项,均来自长沙市芙蓉区的休闲娱乐场所。

据指控,周斌胜利用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一些酒店、娱乐城、休闲会所的行贿现金112.1万元,并对这些场所给予关照。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om)梳理判决书发现,周斌胜从休闲娱乐场所收受的11笔贿赂,是在近5年时间里分90次收取。这些贿款涉及长沙市芙蓉区的4家酒店、4家娱乐城、8家KTV场所,还包括一些休闲会所、洗浴中心、足疗馆等。这些受贿款项由周斌胜本人或他通过一名堂弟收取。

判决书显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斌胜对检方指控无异议;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

2019年1月11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对周斌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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