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关系就可以拒尽赡养义务吗?
基本案情:现今已经80岁的胡大爷系某村村民,有两个儿子,即大儿子胡某明,小儿子胡某飞。大儿子胡某明成家后自立门户,胡大爷一直与小儿子胡某飞居住。因小儿子胡某飞要结婚,胡大爷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其在县里买了套房子。大儿子胡某明觉得父亲偏心,就隔三岔五地跟胡大爷吵架,后来甚至把所有的亲戚都叫到一起,声称要跟胡大爷断绝父子关系。胡大爷为此非常生气,在接下来的七年内双方互不来往。胡大爷将大儿子胡某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1500元,而胡某明则声称自己已经和胡大爷断绝了父子关系,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巧儿说法:本案中,胡某明提出断绝父子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父子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效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卸。所以本案中,胡某明拒绝对胡大爷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得不到法律支持。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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