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未领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合同 非一律无效
[摘要]非一律无效
编辑同志: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依据该规定,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违背了该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呢? 读者:李莉
李莉读者: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合同并不因未领取权属证书而无效。《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不等同于“房地产不得买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房地产转让”应包括签订买卖、赠与合同,交付价款、房屋交付,过户登记等一系列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所谓“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上述系列行为因尚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而不能彻底完成,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据此认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合同或所签合同一律无效。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讼争房屋物权能否转让不影响房屋转让协议效力。
婚内借款受法律保护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结婚后,丈夫因做生意从我们的家庭财产中拿出10万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表示一年内偿还,但至今未还。日前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问这笔婚内借款受法律保护吗? 读者:王浩
王浩读者:婚内借款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被你丈夫拿去做生意的10万元虽然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你丈夫向你出具了借条,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借条是你们书面约定的凭证,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在你们两人离婚,你可凭借条向你丈夫主张该10万元债权。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属无效合同
编辑同志: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之一。我因对方欺诈而与之签订了合同,请问我若主张该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读者:许小敏
许小敏读者: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该合同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你因被对方欺诈才与对方签订合同,但你们双方订立的合同若未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的仅是你个人私权利,则该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其欺诈行为损害的仅是你个人利益,则该合同属于依法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你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该合同而不是主张该合同无效,依法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候车时被公厕铁架砸伤
车站应赔
编辑同志:20多天前,我在车站候车回家在车站公厕里方便时,被车站公厕天花板上锈蚀而脱落的电灯铁架砸伤花去3200余元医疗费用。我要求车站赔偿时被拒,车站表示是我自己没有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请问车站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江翠莲
江翠莲读者:《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车站是公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使用公厕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锈蚀的电灯铁架隐患未加排除,明显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车站的理由不成立,理应担责。
本组信箱由万德央、颜东岳提供解答
新闻推荐
“芒果女孩”真身竟是抠脚大汉 上海警方捣毁诈骗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29人
她是一名经常在朋友圈上发布支教照片的幼儿园老师,温柔善良,对你无微不至……然而谁能知道,这个昵称为“芒果女孩”的网恋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