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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是对民意的回应

济南时报 2019-02-13 14:13 大字

最高检12日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指出,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推行未成年人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有效衔接。(2月12日中国之声)

最高检文件中关于“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的表述尽管只是只言片语,但其所传递的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处置”的制度转向是显而易见的。这一消息一经放出,立即在网上获得了积极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说,公众对类似的“新动向”早就期待已久,而今官方的明确表态,也算是回应了民意吁求。前段时间,由“12岁弑母少年返校读书”“14岁少年被抓叫嚣还能再偷400天”等标志性案件所引发的轩然大波,以探索制度变革的方式,得到纾解。

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其所指向的,显然是过往公检法在处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情形区分不明显、对应关系不清晰等老问题。一个尤其值得担忧的事实在于,刑法“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在某些地方的执法、司法过程中,往往被曲解成了“不满十六周岁的不予处罚”。12岁弑母少年获释后竟直接被送回原校读书的离奇之事,就颇具代表性。这种不过脑的轻纵,简直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鼓励。

众所周知,刑法关于“刑责年龄”的规定由来已久,在一些人看来,对其是否适应当今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和防范、惩治犯罪的需求,着实存在着很大的疑问。毋庸讳言,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恶性化有目共睹,这与心智早熟、反社会人格、情绪障碍等等在新世代人群中比例分布关系密切。而为此求解,绝对不能继续单纯寄希望于犯案少年悔过自新,而更多还是要通过保护性隔离、强制矫治、心理干预等等手段,来实现教育感化挽救。

最高检表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而所谓“分级处分”绝不仅是抽象的“理念”或“规范”,更需要以一系列具体的底层设计来支撑。比如说,二次犯罪风险评估,社工服务、心理行为矫治服务,以及专门的工读学校等等。过去很多时候,并不是公检法不想对涉案未成年人“分级处分”,而是客观上确实没有条件进行“分级处分”——这一窘境在农村、在一些中小城镇,体现得尤为明显。

如果说降低刑责年龄尚不可行,那么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无疑算是不错的替代方案。当然了,有“分级处分”的意识,还得有“分级处分”的条件。补上软硬件建设欠账,创造条件让公检法相关部门有足够选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才真正有落地可能。(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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