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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 无过错者担责伤害社会公平

广西日报 2019-01-30 08:12 大字

戴先任

骑车人正常使用小黄车过程中摔下死亡,且无法证明死因与共享单车公司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小黄车一方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5万元。这样的判决结果,连不少因押金难退对小黄车没有多少好感的网友,都替小黄车感到冤屈。

法院的判决,往往倾向于保护弱势的受害者一方,这可能也正是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决小黄车公司赔偿的原因所在。

男子骑小黄车猝死一案,很可能是男子自身的疾病导致,但死者家属拒绝尸检,以致死因成谜。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推定共享单车公司存在过错。现在让其承担15万元的经济补偿,这样的判决就有不公平之嫌。

法律上,共享单车公司与骑车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强求该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这样有悖公平原则。正像众多评论显示的那样,不少网友通过自己“朴素的正义观”,认为这是一起“冤案”。

现实中,一些法院对案件判决时,容易对受害者给予“无限同情”,同时又要求强势的一方承担不该担的责任。这种“谁弱谁有理”的执法逻辑,有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不利于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另一方面,弱势的受害者一方也往往“显得”更委屈,维权诉求更强烈。出于普遍的同情心,弱势一方在一些司法判决中就更容易受到“照顾”,但这却偏离了司法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

希望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证据审慎判案,公平公正判决,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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