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于向职业“差评师”亮剑
□唐伟
不给钱,就差评?2017年,三名职业差评师以撤销差评为由,先后五次敲诈淘宝店家,从中获利2万多元,三人被法院判处敲诈勒索罪,刑期八个月至一年不等。此后,淘宝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1元,并要求其在淘宝网首页赔礼道歉。(1月23日《南方都市报》)
在以信用作为等级考核的电商管理体系下,消费评价既决定着该店家的信誉度和信用度,也决定着其在平台上的等级度和前景度。事实上,在现有的电商平台评价体系中,“好中差”的消费评价可以左右消费者的购买意愿,也会影响网店的等级和评分。在这样的情况下,围绕求好评和删差评之间,产生了一条庞大的利益链条和黑灰产业。一些“差评师”以“差评”为要挟,对电商店家进行敲诈,这样的行为,既不符合道德要求,又涉嫌违法犯罪、
职业“差评师”在危及电商行业的信用体系和治理规则的同时,也成为扰乱社会秩序的一个因素——在不胜其烦的骚扰和侵害下,绝大多数店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往往选择花钱息事宁人,忍气吞声接受差评师的讹诈。再加上职业“差评师”身份的隐蔽性和手段的灵活性,作出判断和调查取证并不容易。
消费评价作为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制度设计,本身并没有问题,也受到法律的保护。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违反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然而,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保护消费权合理评价权之时,也应保护店家不受恶意差评的侵袭。
事实上,职业“差评师”敲诈勒索对平台民事权利,比如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也是一种侵害,尤其是对平台秩序和管理带来了挑战。如果不能对此乱象进行治理,就可能成为同行竞争对手利用的工具,致使不公平竞争现象的滋生蔓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杜某、邱某、张某3名职业“差评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的基础上,平台公司诉以民事追溯,能起到敲山震虎的威慑效应,有效维护网店和平台的合法权利。
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形成,离不开各方包括平台方的拿起法律武器的主动作为,其间既包括敢于发现问题并坚决采取措施,又包括因势利导对刑事判例给予民事诉讼。只有让处于灰黑空间的职业“差评师”感受到痛苦,其敲诈勒索式逐利的冲动才会得到遏制,职业“差评师”这个行业臭虫方能真正得到消灭。
就目前来说,作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以侵权为由起诉网络“差评师”的案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不过,只要整个电商行业都能纷纷效仿,敢于向差评黑灰产业亮剑,则网络空间治理规则的形成和优化则指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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