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名商标”,监管不能止于“叫停”
□ 张西流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对于过去评名牌、评著名商标的政府行为,2019年将一律取消。”视频一出,即冲上微博热搜。此番乱象被揭开,风靡多年的“著名商标”终将告别历史舞台,引得一片叫好,说明了啥?(1月20日海外网)
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基于此,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被明令废止。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著名商标”制度被全国人大“叫停”,至今已近半年,一些地方却在整改中进行“变通”,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与禁令“躲猫猫”,导致“著名商标”禁而未止。
不可否认,商标评比被地方政府和商家“利用”了好多年,也忽悠了消费者好多年;以至于,在消费者眼中,“著名商标”就是一种荣誉称号,是商品优质和品牌的象征。可以说,对“著名商标”的尊崇,在消费者心里已经根深蒂固。对此,早在2014年11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针对目前商标评比过多、过滥、暗箱操作等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整治。然而,时至今日,整治仅停留在口头上,鲜见有被查处的案例。以至于,在禁令之下,“著名商标”又借尸还魂。
可见,对于“著名商标”,监管不能止于“叫停”。既然商标评比的功能已被异化,非但未能起到保护商标、防止侵权的作用,反而成为商家进行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的“工具”,那么,就应该全面废止。事实上,废止“著名商标”,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每个商品、每个商标,都应该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护,而没有品牌商标和普通商标之分。否则,不仅人为造成了企业不公平竞争,也会让人质疑管理部门的动机。特别是,针对“著名商标”隐形存在现象,地方政府不仅要坚决制止和查处,而且要向管理部门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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