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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老字号售假”,不能轻易放纵

齐鲁晚报 2018-12-17 05:30 大字

□史洪举

近日,有知情人士爆料,知名品牌北京同仁堂蜂蜜的生产企业将大量过期、临近过期的蜂蜜回收回来,企业宣称“退给蜂农养蜜蜂”。然而记者发现,回收蜂蜜被倒入大桶,送入原料库。执法人员称,召回产品应悬挂不合格品标识,企业的操作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今年9月他们也有过类似操作,而今年10月企业还更改过蜂蜜的生产日期,违法延长产品“寿命”。为此,北京同仁堂发表相关声明表示,相关产品已全部封存,未流向市场。

按照相关规定,过期或邻近过期的蜂蜜,显然不宜在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而应由生产企业予以回收并销毁或做其他处理。由此可见,涉事企业的所作所为显然是一种无视消费者权益的极端不诚信,更涉嫌行政违法乃至犯罪。作为监管部门,不能对此类现象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以“商家知名”而宽纵,而应严厉追责,让无良商家得不偿失。

众所周知,既然产品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就说过期产品的性能将发生变化,尤其是食品药品,过期后不仅起不到应有效果,还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虚假标注保质期、生产日期。否则,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照。

而且,此类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情节一般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回收过期食品作为原料重新生产销售,还属于消费欺诈,应当对消费者承担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

遗憾的是,这种严重造假行为的违法成本还不算高,不足以让违法者感受到疼痛。一般来说,像这种过期蜂蜜回收后回炉再造的造假现象,普通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发现,正规的执法检查也难以识破。唯有暗访式曝光或内部人举报方可撕掉其遮羞布,让丑行曝光。这自然会让一些商家置规则、道德、他人权利于不顾,将造假售假作为牟利的“潜规则”。

在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今天,此类行为之所以令人不齿,主要在于其凸显出涉事商家没有丝毫的诚实守信意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半点尊重。要知道,在社会分工相当明确和细化的背景下,诚信经营,不掺杂掺假理当成为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底线,否则,人们就将陷入“我害人人,人人害我”的互害模式。因此,对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应让其承担行政处罚,还应让其信誉破产。

尤其是,对于此类知名商家,更不该轻易放纵。要知道,知名商家之所以能赢得消费者信赖和市场份额,还在于消费者对其有一种天然的信赖,认为其不会随便造假。而如今,它们却利用消费者的信任肆意造假,为了赚钱,丢了良心,于情于法都不该宽宥。即便像同仁堂回应那样,相关产品已全部封存,未流向市场,也不是随便减轻处罚的理由。也唯有对这种知名“造假者”严厉追责,才能形成更大的威慑效应,最大限度地打消不法者的非分念头,让商品市场得以有效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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