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弑母男孩返校,然后呢?□舒圣祥
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教管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引发关注。目前,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怕他又犯事”。(12月12日《新京报》)
因为年纪太小,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弑母后,过几天就出来了。法律如此保护未成年人,很多人觉得不妥,因为有的孩子简直就像恶魔。但谁都有过叛逆期。不能因为极端的个案,否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
12岁的孩子,究竟懂多少?从他的话语来看,他真的懂的很少。这是一个内心完全没有爱的孩子,缺少基本的社会常识和法律意识。像他那样真的举刀弑母的孩子当然罕见,但在现实中,曾把“杀人”或“自杀”挂在嘴上的问题少年,其实不少。
“杀过人的人一定还会继续杀人”的推论,本身并不成立。一个人做过什么,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还会做,要不然,让犯人坐牢改造就没有意义;同样,一个人没做过什么,也不意味着他今后不会做,那些长大后干坏事的人,只要读过书就肯定有过同学。但从情感上说,谁也不愿一个杀人犯成为孩子的同学和校友,这是很正常的思维。
只不过,表达完反对弑母男孩返校的态度,然后呢,该拿这个男孩怎么办?任其自生自灭,等他到了年纪再犯事,再依法收拾他?说一句,“看,我当初猜的多准,他就是个危险分子嘛。”
深圳15个自闭症家庭入住公租房前,遭数百业主拉横幅抗议,称威胁他人生命安全。当时,很多人都站在同情自闭症家庭的立场。如今,多数人好像又转到了必须孤立问题儿童的一边。
当法律宣布他无罪时,多数人坚持认为他有罪,甚至觉得这个孩子不该生存,应该去死。若真的可以这样,那么集体的暴力就会流行,只要多数人觉得某个人有可能危害社会,就可以去“消灭”他,至少是孤立他。
弑母少年不能“一放了之”
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当前,很多地方已经没有工读学校等收容教养场所。什么样的作恶未成年人应该被收容教养,该履行什么样的法定程序,收容教养期限多长,收容教养机构有权施加何种教育惩戒措施,也不明确。
这导致对作恶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存在空白,流于形式。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且不能收容教养,相当于作恶者受不到任何惩戒,人们因此排斥和拒绝这样一个弑母少年重返校园显然可以理解。谁也不想让自己和子女与一个作恶后未受惩罚、未经矫正、不知其是否已经改过自新的人相处交往。这并非歧视和偏见,而是普通人自我保护本能使然。
当然,其他家长的排斥不代表必须对作恶未成年人一棒子打死,任其游荡社会,不得再接受任何教育。对此类犯下滔天罪行又不能施加刑事惩戒的未成年人,理当依法对其实施收容教养,以强有力的措施对其进行心理干预、行为矫正和适当惩戒,促使其认识错误,重新养成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明白什么是错误的、哪些底线不能突破,避免在错误的泥淖中越陷越深。这才是对受害人、施暴者、社会安全的负责。
在校园霸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断发生,刑罚又难以规制的背景下,相关部门理当重视起来,尽快让作恶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制度落到实处。这才是真正地保护未成年人,一味地放任和纵容,是错误地理解未成年人“保护”。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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