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只能“释放”回家吗? 话题榜
■本报评论员 扈宏毅
一个完善的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救助、教育体系是社会必不可少的,而从这一案件我们看到,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行为的教育和救助机制还比较匮乏。
近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这一事件引发关注。目前,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怕他又犯事”。
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其实频频在挑动公众的神经,几乎每曝光一起相关案件,都会激起人们对究竟该如何对待未成年嫌犯的讨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吴某因未满十六周岁,并不承担刑事责任。他的被释放,让很多网友调侃,这其实是在用最鲜活的例子告诉未成年人“犯罪要趁早”。其实,一些低龄的少年并非少不更事,更何况才12岁就萌生了如此残忍的想法,采用了如此残酷的手段,其严重的心理问题让人不寒而栗。心理疾病不是瞬间突发的,而是与个人的生活现状有关,更与其成长环境有关,因此就不能是一句“不负刑事责任”了事。
在很多国家,对待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是,即便未成年人未到负刑责的年龄,也并不代表他可以像过去一样生活,未成年施害者无法回到原来的学校继续上学,但也不会落入没人管教的境地,而是有来自警局、法院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对这类不良少年进行行为矫正、帮扶。
反观吴某被释放回家,而且在理论上确有回学校读书的可能,多少透着一种荒唐。这种荒唐不仅仅是站在同学的立场而言,更是以吴某自身的角度来看的。同学的不安自不必说,可以预见的是,一个人人皆知的杀掉自己母亲的学生,今后面对他的,将是同学的疏远、家长的抗议、周围人的议论和无数或恐惧或鄙视的眼光,这对一个本来就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人来说意味着什么呢?可能会成为将他再次推往犯罪边缘的力量。而如果放任不管,将问题完全抛给本来就没有尽到教育责任的家长,以致其不得不在社会上混日子,那么他重复犯罪的几率也会更高。
一个完善的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救助、教育体系是社会必不可少的,而从这一案件我们看到,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行为的教育和救助机制还比较匮乏。尽管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都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也有调查表明,在实践中,基于“基层警力严重不足”这一现实,基层单位很难落实规定,这导致对未成年犯罪个体的帮教不深入,预防不到位。而目前的收容教养制度也由于缺乏系统、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无法正确有效地实施。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更多的网友也在呼吁降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为很多十多岁的孩子并非少不更事,反而有些未成年施害者认为,“我是未成年人,你能把我怎么样?”从某种程度看,对他们的从轻处罚或免责,亦是在纵容犯罪。
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和降低未成年人负刑责的年龄,这两个愿望其实有所关联,人们最终期盼的是,别再出现孩子恶意伤人乃至杀人后还能无罪释放,如此既让人们深感不安,也容易给施害者和受害者都带来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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