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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男友移情别恋能否以存在事实婚姻诉求保护?

安庆晚报 2018-12-13 09:48 大字

编辑同志:

因本部门主管将于3个月后离职,而接替人选将从三个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中产生,而我是最有竞争力的人。为保证自己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不被与工作无关的事拖后腿,我决定并固执地坚持推迟与男友黄某的婚礼。可已同居两年之久的黄某由于无法接受,竟然不顾彼此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已经实际承担夫妻间才有的权利、义务的情分,很快移情别恋,并与该女孩双双前往外地工作。请问:我能否以和黄某有着事实婚姻为由,诉请法院保护?

读者:王倩倩

王倩倩读者:

你不能诉请法院保护你与黄某的事实婚姻。

一方面,你与黄某的事实婚姻不为法律所认可。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经历了从承认、附条件承认到不承认三个阶段,现阶段所采取的正是不承认,原因为事实婚姻并不具备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而法律对婚姻登记属于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其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正因为你与黄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发生在上述时间之后,意味着不管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如何,即使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甚至彼此已经承担了作为夫妻的权利、义务,但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同居。另一方面,你与黄某的同居关系随时可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院能够受理的只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的同居关系,最多也仅仅是针对因同居导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即包括事实婚姻在内的同居关系,随时可以自动解除。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你不能通过法律来追究黄某移情别恋的责任。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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