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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醉酒后意外坠楼身亡 小区物业是否需担责

云南高院官方微信号 2018-12-11 18:10 大字

生命与意外,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人永远不知道,事故与意外什么时候会来。

因为一场“意外事故”中,一个年轻的生命骤然离去。一边是沉浸在悲伤中不可自拔的父母,一边是事故所在地的小区物业,和一场关于生命权纠纷的案件。

起:一个年轻生命骤然逝去

不久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侵犯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年仅十六岁的少年从租住小区十七楼过道窗户处坠楼死亡。

少年意外的逝去,留下一对沉浸在悲痛的父母。之后,少年父母以该窗户未设有围栏,也没有足以引起行人注意的标识,小区物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小区物管赔偿。

呈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果:案件审理经过

被害人出生于2002 年,生前租住在小区3栋。2018 年8月3日中午12时35分许,被害人醉酒后从该小区地下车库走到小区14栋坐电梯到15楼,出电梯后从楼梯走到17楼,后从17楼过道窗户坠楼落入2楼平台身亡。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办理该案的黄云法官一行人亲自到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经实地测量发现窗台高0.98米,窗子玻璃上用红色字体写有“高空危险,严禁攀爬”的警示标语,窗子玻璃完好。

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呈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坠落的窗户属于消防通道,是不可以安装防护栏杆的,且该窗户的窗台高度为0.98米,足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不是人为的故意攀爬获外力作用,是不可能从窗户上坠落的;加之小区物管已在窗户玻璃上作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提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小区物管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害人坠楼身亡,系因自身醉酒后,行为失控造成的,被害人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被害人的父母在其未满16周岁时就放任其独立到外打工,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考虑到被害人的死亡确实给被害人的父母带来较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尽管小区物管对被害人死亡不存在过错,呈贡法院判决小区物管从道义上给与被害人的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安抚。

此案宣判后当事人是否上诉,我们将持关注。

(原标题为:《 【断案】昆明一醉酒少年意外坠楼身亡,小区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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