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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23年4判死缓 金哲宏杀人案再审改判无罪

桂林晚报 2018-12-01 13:37 大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开宣判23年前一桩命案———“金哲宏(曾用名金哲红)涉嫌杀人案”,法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金哲宏涉嫌杀人案”历时5年,先后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故意杀人罪,并处死缓。2000年8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死缓判决。金哲宏不认罪,坚持申诉。金哲宏服刑23年后,2018年5月,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10月24日,该案在吉林省高院不公开开庭再审。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据悉,此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5年中经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

1995年9月29日,吉林市永吉县双河镇的村民在火车道附近发现一具女尸,后经辨认是时年20岁的被害人李某。很快,住在凶案现场不远处的黑石村27岁村民金哲宏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当时,他是一家狗肉馆的小老板,兼做摩托车拉人生意。此后,案件经历了曲折的审判。

多份判决书中认定了金哲宏杀人:199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乘火车从双河镇去永吉县城,途中遇到摩的司机金哲宏。李某出价5元,让金哲宏将其送到了双河镇的邵家村去见朋友,而朋友不在家,金又将其带回双河镇。

判决书中还认定:金哲宏见李某“作风轻浮,顿生淫念”,在将李某送往旅店的途中,将李领至狭窄处说:“给你30块钱,咱俩玩一下?”李要价100元,金见其不答应,便将李摁倒在地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李称要上派出所告他,金唯恐事情败露,便将李摁倒,双手卡住李的颈部,过了五六分钟看见李没气了才放手。其后,金哲宏把李某放到自己的摩托车后座上,将李某抛到了铁道附近的一处泥沟里,并用泥土等掩埋。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吉林市中院则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金哲宏上诉。1997年,吉林省高院撤销金哲宏案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从案发的1995年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2000年8月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了死缓的判决。

代理律师查阅案卷后提出诸多疑点

在长春监狱服刑期间,金哲宏一再强调自己没有杀人,并坚持申诉。其申诉阶段的代理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后提出诸多疑点。

律师们阅卷发现,案卷材料中,法医鉴定并未检出精液及精斑。“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综合看几份判决书,律师们发现,前两次一审的判决书中均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但在第三次一审的判决书中,木棒却消失了,原本金哲宏“用木棒打李头部”变成了其“用左腿膝盖压住李艺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有律师还提出,现场勘查笔录中未记载木棒,起诉书中也未写明,而原审判决中却有木棒的记载。金哲宏的律师们提出,最大问题就是没有直接的物证和人证,多份判决仅凭侦查期间的认罪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中没有金一个脚印、一根头发、一个指纹或一滴精斑,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人是金哲宏。

金哲宏儿子

相信父亲没杀人

2014年7月,该案件被媒体公开报道,报道指出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引发舆论关注。

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出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

10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时未宣判。庭审结束后,金哲宏的辩护人介绍,庭审中,控辩双方的意见是一致的,均向法院建议撤销原审判决。合议庭需要再行商议后才能做出决定。

当日,金哲宏的儿子给父亲带了一身干净衣服来到法院。金哲宏案发时,其子刚过两岁生日。金哲宏的儿子表示,10岁左右时,自己无意中看过父亲的卷宗,“挺气愤的”。长大以后从网上查材料了解了一些案情,相信父亲没杀人。

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认为,全案缺乏能锁定原审被告人金哲宏作案的相关证据,金哲宏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和作案动机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不能确认;金哲宏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形成完整链条,没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故改判金哲宏无罪。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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