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各民族融合发展
(紧接01版)鼓励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民族地区转移,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夯实民族融合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是大力营造促进各民族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强化用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规范和协调民族关系,探索建立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出台民族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不断强化促进民族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以“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学校、社区、企业、乡村、宗教场所“六进活动”,着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向基层延伸。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充分利用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族文化习俗展示活动,促进民族思想文化交融。深入实施“学前学会普通话”行动,从娃娃抓起、公职人员做起,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义务教育阶段坚定不移推行双语教育,以在家务农、在外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基层公职人员“三大群体”为重点,全面推广普通话。鼓励在民族地区工作、生活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学习使用当地通用的主体民族语言。开展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评先争优活动,讲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感人故事,广泛宣传各地的新鲜经验、成功做法。
三是引导支持鼓励各民族融合发展。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吸收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就业,对在民族地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收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就业的比例作出硬性规定。加大民族地区与汉区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鼓励汉族干部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鼓励汉区企业家、个体户到民族地区经商办企业。督促高等院校严格执行少数民族考生高考照顾分制度,推行少数民族大学生和汉族大学生混合居住,扩大混合编班,推进一体化教学。加大民族地区劳务开发力度,督促输入地政府、用工企业对吸纳少数民族务工人员不得采取歧视政策,支持输出与输入地搭建劳务合作平台,建立信息通报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帮助输出地政府在输入地建立劳务工作站,引导帮助外出务工的少数民族员工尽快适应现代城市生活、掌握技术技能,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社保服务。支持地方出台鼓励民族之间通婚的有关政策并给予一定奖励,在政治、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优先考虑和解决。在社区、农村,尤其是新建聚居点,推广共居、共享、共事、共乐,建设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生活环境,鼓励各族群众共建共享美好社区,表彰奖励各民族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典型。
本报记者 李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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