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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剑:单位要求要么流产要么处分 怀孕审批制死在谁手里?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2018-11-21 08:33 大字

要么流产,要么受处分。粗暴的“怀孕审批制”让人愤怒。

今天一则新闻在网络热传:

10月19日,一名银行系统女职工拨通了石家庄市职工服务中心的12351热线,哭诉自己的遭遇:按照单位规定,女职工如果生育,无论头胎、二胎都要向单位申请。而这家银行每年的“怀孕审批”时间仅在1月,且“过期不候”。意外怀孕的女职工当然无法退回年初提交申请,于是不得不面临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艰难抉择。

事情很快有了令人满意的结局。在12351热线负责人约见银行相关负责人后,该银行废止这项离奇的制度,表示将尽快制定新规定,并对原来几名因类似事件被处理的女职工恢复工作和待遇。长安君认为,此事之所以典型,在于三点:

职工基本权益

不能以任何借口受到侵犯

从事情发展的逻辑来说,评价这起事件应当从“企业为什么出台此类规定”出发。但是,无论什么样的原因理由,都不能成为企侵犯职工合法权利的借口。

在我国,生育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的规定,女性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应该注意,“怀孕审批”不过是这一陋习的新型变种,从“女员工在30岁前不得生育”到“排队怀孕”,这些年里社会已经见过它的多种症状。

我们必须警惕的,是这种陋习成为“见怪不怪”;我们必须坚持的,是法律权利必须得到捍卫。别再让干预限制职工的基本权益成为企业的“潜规则”,包括女性生育权在内的劳动者权益,不容企业侵犯。

保护企业职工,保护劳动者,并不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表态上。我国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已经织就了一张细密的法律之网,划定了底线。

企业发展的代价由职工的合法权益来承担,法律绝不允许。一旦这个底线被突破,必有法律为职工撑腰,有执法者为职工撑腰。

企业的社会责任

不能以任何借口逃避

说到底,奇葩规定何以出现是终究无法绕开的问题。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让银行这样注重风险与合规的行业,都在职工生育面前“铤而走险”?

答案与“生育权不容侵犯”一样显而易见:职工“扎堆”怀孕,客观上会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这是必须承认的现实。

女职工集中成为“准妈妈”,会为企业带来一时难以消化的高昂成本——人手少了,工作乱了,还可能面临休完产假就辞职的风险。

在面对利益的抉择时,容不得“脑筋急转弯”产生的“奇葩规定”。

因为企业在追求利润之外,还有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遵纪守法、保护好自己的职工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劳动者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劳动者包括生育在内的职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道理不言自明,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对自己的职工不仅不保护甚至粗暴侵犯其权利,这样的“恶名”在外,谁还会来这样的企业工作,企业的发展又靠谁支撑?

对于我们的社会而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根本上靠劳动、靠劳动者,伤了他们的心,无异于动摇了社会的根基。

化解劳资纠纷

并非只有“对簿公堂”一条路

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介入,激活企业自我纠偏,这是事件走向不一样结局的关键。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类似事件不同,本次事件并非因公权力介入或当事人走司法途径最终解决。

事件的主角之一——石家庄市职工服务中心,是石家庄市总工会建立的职工服务机构,虽然没有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的行政职权,但是,这并不影响银行在被约谈后,及时进行了自我纠偏。

这是事件最令人振奋的信号。一方面,这说明法治理念在社会范围已逐步确立。对于企业而言,重要的不是谁来“揭短儿”,而是自己的管理行为是否有扎实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良好的法治氛围也让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有了更广泛的用武之地。当守法经营已成常识、是否违法一目了然,职工维权就无需诉诸强制性的公权力,完全可以选择更快捷更便利的多元救济途径。相同的问题,不同的结局,改变的背后是法治意识在神州大地上不断生长。伴随职工怀孕而来的,不应是经济压力带来的锱铢必较,而是庆祝生命降临的纯粹喜悦。

更美好的未来由法治孕育,这是我们期许法治、信仰法治、践行法治的最终原因。

(原标题《“要么流产,要么受处分”,怀孕审批制死在了谁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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