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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起“侮辱性绰号”属校园欺凌

四川法制报 2018-11-15 01:01 大字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种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其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对于严重欺凌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办法》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办法》明确,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其中,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片、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等属于恶劣范畴的严重欺凌事件。《办法》要求,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和处置;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应吸纳学生代表参加。学生之间发生的不涉及违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在学校学生欺凌综治委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后,学校一般应在10日内完成调查,作出处理决定。本版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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