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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性绰号就是一种语言暴力

南国早报 2018-11-14 16:19 大字

刘军/漫画

漫谈万象

□云南刘孙恒

广东省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该《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生效。其中规定,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在社交媒体发表贬低或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等行为,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相关报道详见本报今日A14版)

所谓绰号,又称“诨号”“外号”。通常是根据人的特征、特点等原因,在本名以外另起一个非正式的名字。绰号在现实中非常普遍,一般来说,多数绰号都是亲朋好友之间一种亲密关系的体现,不管是起绰号的初衷还是绰号本身,都无恶意,充其量只是开个玩笑,不会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不适。

侮辱性绰号则不然,比如最明显的一种情况就是针对他人生理缺陷而起的绰号。对当事人而言,因为生理缺陷本来已或多或少有些自卑情绪,容易变得敏感。如果再被人拿来说事,无异于揭伤疤,是一种赤裸裸的语言暴力,会给当事人心灵带来难以抚慰的创伤。

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的言行危害更严重。因为当事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往往只图一时快感,不会顾及他人感受,所以对于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同学来说,多数时候没有尺度可言,可能会极尽侮辱之能事。而对于受辱同学来说,心理承受力原本就不强,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开解,性格便有可能变得孤僻内向,甚至抑郁。

正因侮辱性绰号的危害不小,因此在“校园欺凌”的概念中,除了直接的打架斗殴等身体暴力行为,语言和心理暴力也被囊括其中。由于语言和心理暴力的发生比较隐蔽,带来的直接观感也没有身体暴力那么强烈,所以现实中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如今广东从法规层面直接明确规定“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也属欺凌”,将社会共识上升为法律意志,有助于提高有关各方对于校园语言和心理暴力的重视,防微杜渐,让孩子们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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