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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谭·对侵犯公交司机行为“零容忍”

安徽日报 2018-11-14 10:18 大字

汪昌莲

近日,沈阳高新区法院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致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刑罚。

现实生活中,公交司机被乘客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悲剧,便是惨痛教训。沈阳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具有双重意义:对司法机关来说,具有示范意义;对公众而言,具有警示意义。

从公共安全角度看,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等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去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令张某偏离驾驶座位,致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从法理层面分析,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等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可见,对于任何类型的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公交司机行为,不论有什么客观理由、是否造成后果,都应做到“零容忍”,让一些肆无忌惮侵犯公交司机的人知道,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媒体报道,两年前,在武汉长江大桥上也发生过乘客侵犯公交司机的惊人一幕,事件发生时,司机做到了忍让,有乘客“该出手时就出手”,随后公安机关及时对涉事乘客进行查处,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一个范本。若要避免相关事故发生,还须一些干预措施,关口前移,一旦有人侵犯公交司机,在公交司机忍让的前提下,众乘客应果断制止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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