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当时为什么不说?” 性侵受害者心理详解
“她为什么迁就他,还当他的女朋友?”
让很多人想不通的是,雷闯事件中的女生在遭遇侵害之后,没有选择报警,反而选择和雷闯建立了男女朋友的关系,这让很多人质疑事情的真实性。
但是我认为她的自述并非不合理,因为:事情发生后,首先她面临的是多重的认知失调。一个刚满20岁的年轻人,世界观尚未成熟,对人和事的认知存在“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心理——在她心中雷闯是“公认的好人”,做公益的好人,怎么会做坏事呢?如果好人做了坏事,那他做的好事是不是也变成坏的了?那我跟他一起做过的公益善事,是不是也变成沽名钓誉了?——所以我拒绝接受我认同的好人会做坏事这个现实。而会转向另一种更容易被自己接受的解释:其实我是“喜欢”他才“愿意”跟他发生性关系的。
其次,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往往还存在着一种“个人神化”心理——强奸案都是新闻里发生在别人身上的事,这种奇耻大辱的事情是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如果发生了,那我就把它自我合理化——那如果我们之间转变成一段恋爱关系,不就不是强奸了吗?
其实现在即便是雷闯承认了性侵,仍然有很多人觉得女生“答应恋爱”的行为匪夷所思。但对于一个遭受了重大心理创伤之人的行为认知模式,局外人是不应该想当然的。
我们常常会看到,在此类事情发生后会有一群男性出来为被指控者站台,认为他也很冤,“你要是不乐意,干嘛答应和他住一间房?”
曾经有某位男性作家就说过:“一个女的如果答应单独吃饭看电影,就意味着答应任何事了。”
这个问题可能涉及男女对性观念的认知不同(这里我提出抗议,并非男女差异,而是老司机和常人的差异)。比如老司机在请女性“送包烟来我房间”的时候,单纯少女理解的就真的只是送包烟过去;而老司机却认为,这是对方接受了性邀约。不同的行为源于不同的心理动机,而对同一件事情的解读,人总是站在自己的角度来考虑。
为了避免这种各说各有理的情况,法律上有个概念叫做“合理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 ),是指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合理,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大多数正常人看待事物的立场,是否符合大众心中的社会规范和普遍常识。在大多数正常人的立场和常识中,答应吃饭就只是吃饭;而在老司机的立场和“常识”中,答应吃饭就是答应上床。
而美国加州的一个案例(有兴趣的可以搜Kerry Ellison),正是考虑到了性别差异可能导致的认知差异(比如男女对性骚扰的立场和标准不同),才由合理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 )衍生出合理女性标准(reasonable woman standard )——即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不取决于男性怎么看,而视乎大多数普通正常女性怎么看待。(不过据我了解,目前只有美国加州有这样的判例。)
近日,随着性侵指控不断浮出水面,有人提出心头不解:受害者为什么当时不反抗?为何当时不说?反而和施暴者谈恋爱?
比如,在知名公益人雷闯性侵案中,就有人认为受害者的心理状态令人疑惑:被性侵后,受害者甚至一度还认为是自己的错,这是为什么呢?还有人认为,最终结果是受害者一步步的迁就行为导致的,那受害者迁就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先来了解一下“雷闯案”的前因后果:1.一位女生声明称自己三年前参加公益徒步时遭雷闯性侵;2.雷闯随即发声明承认性侵;3.该女生又表示自己在被性侵后被迫成了雷的女朋友;4.雷闯又再表示二人确实曾为恋爱关系。
此后,对于受害者的声援有,质疑有,咒骂有,“荡妇羞辱”和“这是全天下男人都会犯的错”亦有。这些疑问和背后的心理原因又是什么呢?
“她当时为什么不说?现在却又敢说了?”
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桩侵害在刚发生不久的时候对受害者的伤害才是最大的。这种巨大的压力源会带来痛苦、抑郁、绝望等极端负面情绪,甚至会引发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
警方、记者、亲友的一再询问都有可能会导致二次伤害,这也是很多受害者“当时不肯报警”的原因之一。
但是别忘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害者的自我调整、心理治疗的干预,在几个月或几年后,PTSD的症状是可以逐渐缓解的。而帮助受害者“说出你的故事”,让她知道这不是自己的错,还有很多人也有过相同经历,就是疗愈的有效手段之一。
所以,别再问“为什么当时不说现在又敢说”了。因为心理创伤,包括PTSD的恢复需要时间,当时讲出来如同万箭穿心,如今讲出来,可能只如同是在讲别人的故事。
“舆论审判造成冤假错案怎么办?”
当然,也不乏有人提出这样的担忧: “如果我的学生论文被我判为不合格,无法取得学位证,因此反诬我性骚扰,那我岂不是百口莫辩?……”“如果有人以此指控你,你要如何自证清白?”
确实,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不知内情的人很难判断真假是非。熔炉的痛苦是痛苦,狩猎的痛苦也一样是痛苦,我们不能首先预设指控者说的就一定是真话。
舆论判断不像法律判断的标准那么非黑即白。你的陈述,陪审团信不信,依赖的是证据;而舆论信不信,依赖的是每个人基于个体价值观、经验和感受去做出的判断,无法强求。就好比辛普森杀妻案,法律判他无罪,可是舆论认为他有罪。再比如迈克尔·杰克逊娈童案,法律判他无罪,舆论对他则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的看法转变。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要在法律上将一个人定罪其实很难。同样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用舆论审判让一个人名誉受损却很容易。因此我觉得出于自我保护,我们可以:比如一桩性骚扰的指控中,有多名女性都站出来指控某人,且证词细节和前后逻辑都能对得上,该指控的可信程度就比较高了;反之,如果只是孤立的指控,在没有实锤出示之前,我倾向于持保留态度,不妄加评判。
“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八个字不仅适用于坏人,也同样适用于好人。比如有个例子:被控骚扰的男性在工作的十几年间,独处过的所有女士都作证没有受到过他的骚扰;而指控方的女性却被指证具有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等症状,且有过多次冤枉其他人的前科(这里必须需要有理有据的指证,而非随口下结论),那么就可以认为该指控的可信度非常低了。
值得指出的是,这个“前科”里,并不包括受害者的性经验“前科”,即“荡妇羞辱”。那么,为什么“荡妇羞辱”站不住脚?
首先,这种言论认为,受害者之所以受害,是因为他们本身有错、不完美,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所有受害人都必须是完美的,也只有完美受害者才值得被同情和被保护,否则就是活该、是自找,就谈不上“受害”——这就是前文提到的“公正世界信念”和“受害者有罪论”下推出的另一个典型认知谬误——完美受害者论(ideal victim)。
其次,我在另一篇文章《如何反驳别人》中也提到过,在反驳别人的指控时,最低级的手段便是“不正面回应对方的指控,转为攻击对方私德;不针对发言内容讨论,而是诉诸人身”。退一步讲,即使你有证据证明被害者私德有亏,也无法证明“她们说的是假话”,更无法证明“骚扰她们有理”。
最后,我想正告那些老司机们:“即使她是潘金莲,也不代表您就是西门庆;只要她不愿意,您就是摸不得;即便您是武大郎,潘金莲不答应,婚内强奸也一样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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