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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虚构原价 消费者可追偿

新安晚报 2018-11-13 10:54 大字

记者梳理发现,每年“双11”到来之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会对电商企业发出通知,要求商家严格遵守我国价格法、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或不履行价格承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不得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实际上,商家虚构原价、悄悄提价的行为已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可追偿。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涛介绍,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

同时,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也明确,“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上述行为

均为明令禁止的行为。

“‘双11’时一些商家悄悄

提价、虚构原价等行为,显然具备价格误导性,相关部门应该认定其涉嫌价格欺诈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消费者可以依法对商家的欺诈行为进行追偿。”陈江涛说。

事实上,除了外力约束,更重要的是商家要自觉诚信经营,否则很难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困境,毕竟很难做到相关规则和信息系统没有丝毫漏洞可钻。因此,在“双11”价格乱象尚未得到根治的情况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消费证据、沟通凭证,作为日后消费维权的重要凭证。综合《法制晚报》《法制日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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