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安全驾驶织密刑罚栅栏
□房清江
“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发生后,公交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责任分配等问题引发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建议,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或抢夺方向盘威胁公共安全等行为纳入其中。同时提到“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干扰或侵害正在驾驶状态的公共交通驾驶员,其后果公众已有所认知,但新增罪名并不意味着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应对具体行为。“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后,媒体披露了一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事故的法院审结案例,涉案乘客均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获刑,尽管多是缓刑,但都让冲动的乘客付出了应得的惩罚。
不过,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对日益增多的乘客殴打司机和抢夺方向盘等行为,还显得过于粗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罪的条件是主观故意兼严重后果,这一方面使得一些乘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因为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无法受到与危险行为影响相匹配的惩罚,多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处罚,司法的威慑力比较有限;另一面则使得一些乘客妨碍安全驾驶导致轻微后果,受到三年起刑的惩罚。妨碍安全驾驶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10个具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无论是恶意程度还是后果的严重性,都有较大的区别,用同一刑罚标准论之显得畸高,过于严苛,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争议。
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其主要意义在于促使具体司法实践、裁量的相对统一,以及提升社会成员对具体危险行为的认知。当然,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因为非安全驾驶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并不只有乘客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一类的行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面还设有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近些年,随着对驾驶安全危害认识的深化,先后推动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入刑,同时推动了酒驾惩治法规的完善。非驾驶主体妨害驾驶安全行为,完全可以比照危险驾驶入法入刑。
然而,也须防止入刑的“牛栏关猫”。近日媒体报道,湖北恩施某公交司机因“双手脱离方向盘玩手机5分钟”引发关注,而得到的处理仅是“约谈公交公司,司机被开除”,这与现实中一些乘客妨害安全驾驶未发生后果的处理如出一辙。而类似玩手机的危险驾驶行为,在当下属于常见现象,其潜在的公共安全危害不容忽视,都需要从严惩戒,而不能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时才“借罪兜底”。鉴于此,在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同时,也应与危险驾驶罪违法行为惩治与入刑同步细化,使得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都能得到惩戒,从而给安全驾驶织密刑罚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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