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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用餐被打伤 法院判饭店陪5万:未采取有效措施

河北高院 2018-11-12 10:02 大字

2017年8月,郝某跟几个朋友一起去饭店吃饭时,发现其多年前的一朋友华某在另一包间内,于是带着自己的朋友到华某的包间内敬酒。不料在敬酒期间,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郝某被该包间消费人员打伤。在此过程中,有人喊了饭店的保安过来,但该保安并没有出面制止。之后,郝某住院治疗20余天,经鉴定为轻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郝某以自己在饭店消费时,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行凶之人至今未被抓获为由,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在饭店消费受到第三人侵权伤害时,饭店作为其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采取措施制止或防止损害的发生,应当对韩某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饭店赔偿郝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各项费用5万元。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在饭店吃饭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饭店的保安、服务员都有义务进行劝阻,但是当有人将饭店保安喊来后,其既没出面制止,也没及时报警,饭店未尽到其对顾客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网

(本文原标题:《在饭店用餐被人打伤,可否要求饭店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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