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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他人车出事故该谁赔?

安徽法制报 2018-11-06 10:01 大字

如今车已成人们的代步工具,即使自己没车也有很多机会开别人的车,如像朋友借车、租用共享汽车等。那么开别人的车出了车祸造成他人损害,该由谁赔偿呢?

出借人无过错 借车人担责

案例:2018年6月6日,碍于情面,赵某将自家轿车借给朋友汪某。由于汪某刚拿驾照不久,赵某再三嘱咐他一定要小心。汪某驾驶该车辆由于超速和疏于观察,将行人夏某撞成重伤,交警认定汪某负事故全责。事后查明:赵某借出的轿车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汪某有驾驶该型号汽车的驾照。由于保险理赔额度有限,汪某的赔偿能力不足,受害人夏某遂要求赵某共同赔偿。赵某是否要担责呢?

分析:赵某不用担责。《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主要包括:(1)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3)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毒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赵某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的车辆出借给有驾照的汪某使用,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和汪某承担。

驾共享汽车出事故平台是否担责

案例:大学生戴某租用了一辆共享汽车,在驾车途中,不慎撞上路边护栏,将护栏撞倒后又撞上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一辆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主肖某膝盖骨折。交警部门认定,戴某负事故全责,肖某无责任。戴某所租车辆虽有保险,但保险额度不足以赔偿肖某的损失,而戴某本人是名大学生无赔偿能力。共享平台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共享汽车本质上是汽车租赁,因此,共享平台应当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行驶牌证齐全有效,车辆上有保险等,同时负有审核用户驾驶资格的责任。如果共享平台尽到了上述责任和义务,那么因租车人违章驾驶导致的事故,则应由租车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平台所提供的车辆符合各项要求,也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因此平台无过错。受害人肖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和戴某负责赔偿。对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共享平台可先行赔付,之后再向戴某追偿。

试驾车辆出事经销商难免责

案例:今年上半年的一天,孟某带着妻子女儿一同看车,4S店给他推荐了某品牌汽车并建议试驾,试驾前,4S店拿出一份试驾协议要孟某签字。协议中有载明:试驾者因本人原因给本人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经销商无关。孟某在签字后被安排上车,试驾路线为该4S店附近的城市道路。试驾中,没想到孟某因回头看了一眼女儿,忽视了侧前方,结果撞伤了刘某。经销商认为按试驾协议的约定应由孟某赔偿。事后孟某了解到,该试驾车辆无保险。那么,孟某是否应当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对试驾事故,经销商和试驾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的4S店在试驾协议上免除自身责任,约定“试驾者负全责”,该协议显然无效。4S店安排孟某在城市道路上试驾,且车辆无保险,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孟某在试驾时分神,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鉴于试驾车辆无交强险,刘某的损失应当由4S店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若刘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限额,则超过部分由4S店和孟某按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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