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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抢方向盘”行为需要更多“刑罚实锤”

大众日报 2018-11-06 05:49 大字

□李英锋

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司机或乘客受伤,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11月4日新华网)

在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案的调查处置期间,也即在公众对滋扰公交司机的行为尚处在敏感期的时候,沈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连判三起拉拽公交司机案,对滋扰公交司机的罪行作出司法回应,势必会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等于给公众上了一堂有关公交安全的法治教育课。

三名被告人全被判处缓刑,其中,汲传明、李文被“判三缓四”,吴玉香被“判三缓三”,如果三人不是公职人员,那么,缓刑对他们的惩戒有限,对他们的实质利益影响也有限,毕竟,缓刑免除了羁押之责。当然,这个结果符合目前《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显然,法院针对三名被告人在量刑上做了两次实质性的“轻罚”考量。但从重庆万州公交事故的严重性来看,类似判决对有效打击犯罪,教育公众作用有限,不足以维护公交安全的底线。

公交车或长途客车等客运工具的方向盘都是生命的方向盘,滋扰司机、抢方向盘、影响车辆安全行驶危及的是一车人的生命安全,性质恶劣,危险极大,引发车辆事故的风险极高。有时,在方向盘被夺来夺去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事故的可能就在几秒钟之内,即便一些被滋扰的车辆未发生事故或未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事故,也不能代表滋扰行为“情节轻微”。笔者以为,打击“抢方向盘罪”,不能光看危害后果,而是应该瞄准行为的恶劣性、危害性,即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滋扰行为,不论后果如何,都应让他们付出必要的法律代价。

对未造成事故或严重事故的滋扰罪行,不能一味从轻发落,不能习惯性地适用最低刑或缓刑,更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打击“抢方向盘罪”需要更多“刑罚实锤”,对“抢方向盘罪”,应该一律实施刑事打击,应该以适用实刑为普遍,以适用缓刑为特殊,在裁量幅度内居中或从重量刑为普遍,以从轻量刑或适用最低量刑为特殊。总之,只有“刑罚实锤”再辅之以必要的案例宣传,才能产生必要的惩戒力、震慑力,才能让人们明晰“抢方向盘”的法律后果,增强对“方向盘”的敬畏意识、安全意识,进而给公交司机系上“司法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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