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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猥亵违法”为何不能消除公众质疑?

南国早报 2018-11-02 16:19 大字

快评

□湖北张贵峰

针对网上热传的“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视频,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铁路公安处官微10月31日发布消息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女童(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据《新京报》11月1日报道)

“当事人系父女关系,不构成猥亵违法”,对于警方的这一认定结果,从网上舆论的普遍反应来看,许多网友显然并不完全认可。而据此前网传视频曝光的信息,所谓“不构成猥亵违法”说法,无论在法理,还是事实层面,恐怕也都是很难令人完全信服的。

当然,应该承认,在现实中,基于“父女”这样的特殊关系,父亲对女儿,出于怜爱、呵护等心理和善意的动机,出现一些亲昵举动,如抚摸、拥抱亲吻等,确实不应该简单认定为猥亵,无需法律介入干预。但必须强调的是,即便是“父女关系”,这种亲昵行为,也并不是完全没有界限而可以任性为之,如“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摸屁股”,就明显有“越界”,有超出正常人伦和法律界限的嫌疑。要知道,女儿并非父亲的私产、玩物,同样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享受相应人格人身等法律权益的国家公民。这些权益,即使是亲生父亲,也没有权力任意侵犯。

此外,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包括猥亵在内的各种侵犯未成人行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此类行为大多是“熟人作案”,往往频发于熟人、亲人之间。

因而,“父女关系”显然不仅不能成为排除“猥亵女童”的理由和挡箭牌,反而更应格外慎重对待。因为一旦这种以父女关系掩饰的猥亵行为确实存在,势必会导致更严重更恶劣的后果。很明显,相比其他陌生人实施的猥亵儿童行为,这种源自亲人的猥亵,更具有隐秘性、长期性,也是受害儿童更加难以摆脱的。如果外部力量不能及时介入干预,那给当事儿童所造成的伤害,必将也是难以挽回的。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仅凭“父女关系”,便简单认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无论在法理还是事实上,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如果警方对这样的认定充满信心,请出示更多事实、法理依据,进行更详细地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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