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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坑老会销”需要“7日后悔权”

新晨报 2018-11-01 01:01 大字

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规定,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会议营销原本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模式,通过寻找特定消费群体,以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但近年来,会议营销俨然成为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业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一些经营者利用会议讲座推介的形式,以“专家”讲座、“名医”义诊、免费赠送、低价旅游等隐秘方式销售各类保健食品、理疗器械。在推销员的“温情营销”下,不少老年人容易冲动性消费,购买大量价格高昂的商品,且往往疗效与商家宣传不符,甚至还产生副作用,可谓“伤钱又伤身”。

去年7月,国务院食安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食药监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针对保健品公司借会议营销坑骗老年人的情况,全国多地掀起整治风暴,取得一定成效,但顶风作案的情况仍有发生。

坑老会销的主要手段,是在推销商品时夸大商品的疗效和使用效果。为了规避和应对执法部门的打击,经营者大多以口头宣传为主,没有更多的文字宣传资料和视频,对于产品的功效宣传也是通过暗示达到的,涉嫌虚假宣传的证据很难获取。同时,多数会销人员要求老年人以现金形式进行交易,不开具合法票据,无形中减少了交易痕迹,增加了打击难度。如今,黑龙江出台规定,老年人通过会销等方式购买保健品,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有望成为遏制坑老会销的利器。

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引入网购后悔权,是为了防止网络欺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对于容易滋生欺老坑老猫腻的会议营销来说,同样需要“7日后悔权”。纵然一些经营者的小算盘打得哗哗响,将产品吹得天花乱坠,忽悠老年人掏钱购买,但只要老年人事后冷静下来,或在子女的提醒下发现保健品名不副实,就可以通过退货让经营者“竹篮打水一场空”。

规定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给坑老会销来了个釜底抽薪,可以有效避免消费纠纷,强化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实中,不乏一些经营者“打一枪换个地方”,等到老人及子女前去退货时,已是人去楼空。因此,在明确“7日后悔权”的同时,还要有配套制度,保障无理由退货落地。

在这方面,江苏的做法值得借鉴。去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将“7日后悔权”范围拓展至“会议(讲座)推介”商品。该《条例》同时规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信息。”此举有利于解决会销产品可追溯的问题。

只有厘清场地提供者和会销组织者的义务,给会议营销戴上“紧箍咒”,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和减少欺老坑老现象。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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