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天窗“晒娃”致死须警惕
□杨玉龙
10月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横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造成钟某当场死亡,家长痛不欲生。(10月29日江西新闻网)
倘若对孩子加以管束,此悲剧就会避免;倘若驾驶员依法驾驶,此悲剧也会避免。首先,从法律层面讲,《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否则将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警将对违法人员予以处罚。而对于司机,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对法律的漠然,只会给事故埋下伏笔。
其次,从安全角度讲,诚如交警提示,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具有三大风险:一是儿童被甩出车外;二是天窗夹人;三是儿童被车外物体碰撞。上述三种风险,有其中之一降临到孩子头上,都可能是致命的。而家长的纵容就是伤人“凶手”。因此,与其事故发生后去痛不欲生,远不如将安全预防做到位。开天窗“晒娃”致死,是无畏法纪、无视安全的表现。一旦悲剧来临,只能自吞苦果。而且,驾驶员也难逃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此岂不悲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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