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加班猝死能认定为工伤吗?答案是……
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若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案例回顾
冯某是一名中学教师,在某校高中部担任数学课教学和班主任的工作。2011年11月,他任教的两个班进行测验考试。为了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冯某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共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
次日早上,同校老师在冯某的家中发现其身体状况异常,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最终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的抢救记录上记载着“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学校以冯某因长期工作劳累过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为由,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
人社部门以冯某是在家中死亡,回家批改试卷并非学校安排的工作,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为由,认为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法院二审撤销了人社部门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在家加班是否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概念?
最高法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首先,要正确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概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它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要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冯某为了学校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其个人的休息时间继续批改试卷,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
其次,相对于第十四条的“工作场所”,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中规定的是“工作岗位”,它强调的是一种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冯某在家加班批改试卷,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难以判断冯某的发病、死亡时间是否发生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
冯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对其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认定为“不详”,这就无法确定其发病时间是在加班期间还是在已上床睡觉期间。最高法认为,“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此外,排除认定或视为工伤的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3种情形,对于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则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最终,最高法裁定,冯某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检察官说法
现在,很多职业都需要在家加班,而在认定工伤的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理应科学合理地把握相关情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马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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