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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八万元和解”:应避免法外施恩

新京报 2018-09-23 01:34 大字

■观察家

强奸罪属于重罪,适用刑事和解不妥。

这两天,鲁山少年“涉嫌强奸赔8万元获谅解返校上学”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据“鲁山检察”官微和公号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时他与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但之后又酌情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为表感谢,小赵家人送去了锦旗。

据中国之声报道,最新消息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回应,正在调查。

取保候审的确不等于无罪释放,而是种强制措施,不代表案件就此画上句号。对被取保候审者来说,不能离开所在地、办案机关随传随到,是刚性要求。考虑到取保候审的核心标准是嫌疑人或被告的社会危害性较低,这在逻辑上未必不能自洽。

但就目前看,当地检方已收下锦旗、将和解当成绩来写。这难免让人怀疑,嫌疑人小赵可能会被从宽处理,或是免于被起诉。从其公号措辞和以往的司法实践看,这并非杞人之忧。要知道,变更强制措施通常也需检方形成共识,在求刑上从宽。

若果真如此,那无疑是对未成年嫌疑人的“特别优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地检方的相关做法,应该也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只不过,“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非免除处罚。就算小赵在14岁到16岁之间,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几项重罪,都得负刑事责任。

该案中当事人双方父母“冰释前嫌”,也是让舆论颇为敏感之处。从报道看,当地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家人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这属于“刑事和解”行为。

依照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回到此案中,受害者及其家庭获经济赔偿后,也许确实萌生了“自愿和解”的意愿。

但刑事和解是否成立,还要看是不是符合“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等法定条件。强奸罪显然不在此列,也不该适用刑事和解。

“法律的目的本也不是惩罚人,而是引导人。”对未成年人保护没错,但其前提应是法律框架之内的保护,而不能法外施恩。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法律公平与正义,才不会让“宽容”变成“纵容”。

如今,上级检察机关正对此展开调查。希望对于公众的疑窦和担忧,当地有关方面能给出确切交代。

□杨宜桐(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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