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违反常理应当属于工伤
小龚每天骑摩托车上下班。2018年5月30日下午18时下班后,小龚准备骑车回家,同事刘某希望小龚捎带她回家。由于只绕路2公里,基本上算是顺路,小龚就同意了。送完刘某后,小龚继续驾车回家。18时18分许,小龚的摩托车与他人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小龚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轿车一方车辆负事故的全责,小龚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小龚要求所在公司尽快为他申请工伤认定。而其公司认为,小龚并不是在必经的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事故,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该情形不构成工伤,因而不同意为小龚申报工伤。那么,小龚的情形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
【评析】
小龚的情形无疑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不能机械、死板地理解,而应当考虑适当增减时间和变更路线是否存在合理的事由及原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小龚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刘某,虽然是相应地变更了原来的回家路线,也相应延长了回家时限,但这并未违反常理,也没有背离回住所的方向和目的,且事故是发生在下班后的20分钟内,完全符合上述“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鉴于小龚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遭受伤害,且自己无责,因此,应当构成工伤。由于公司不同意为小龚申报工伤,小龚现在可以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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