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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延工伤申请时间应担赔偿责任

安徽法制报 2018-08-07 11:19 大字

编辑同志:前年5月我因工受伤,当时公司承诺为我申报工伤,但一直不兑现,去年4月我自己填写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请公司盖公章,但公司一直拖了两个月直至当年6月才盖章同意申报。材料递上去后,社保部门以已超过1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请问我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读者:张守业

张守业读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原本答应为你申报工伤而未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当你个人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盖章时,公司既没有告知你工伤认定申请不需要单位盖章,也没有及时给予盖章,明显是故意拖延时间,具有逃避义务的恶意。公司的一系列不作为导致你错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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