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监护人失职当成共识
街谈巷议
□河北杨玉龙
近日,河南省长垣县一名3岁多的幼童在幼儿园身亡。警方侦查发现,幼儿园司机把孩子遗忘在校车里,导致幼童被闷死。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2010年以来,我国每年都会发生幼童车内闷死事件,总事件数量至少在30起以上,或者是教育机构疏忽大意,或者是家长等监护人疏忽大意。(据《法制日报》8月2日报道)
悲剧频繁发生,实在令人痛心。笔者认为,每一个受到伤害孩子的背后,都站着不称职的监护人,有的甚至是父母。
未成年人尤其幼童悲惨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监护人的失职,对孩子没有尽到足够的关爱义务与保护义务;二是法律惩治的缺位,尤其是对不尽责、不称职的家长,大多只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鲜有付诸于法律惩治;三是孩子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这也和家长教育缺失有一定关系。
规避因监护失职导致的未成年人之殇,依法惩治不容缺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家庭保护方面就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然而,家长监护失职能否“入刑”一直是热点话题,因监护失职被判刑的情况却凤毛麟角。
欧美国家就着重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被剥夺监护权,重则会因犯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判刑罚。笔者认为,唯有让父母认识到监护子女是法定责任,失职要受法律惩治,才能促进父母更好尽责。诚如专家建言,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如果因为疏忽、漠视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或死亡,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样,健全未成年人监护国家干预制度,让“撤销监护人资格”落地,也有助于增强监护人的尽心履责意识。唯有让法律执行“硬”起来,马大哈式的父母才会更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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