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被判赔8万元具有标本意义
家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一小区的林女士夫妇带着家养未拴狗绳的柯基犬在小区内遛弯时,狗只突然冲出电梯追赶邻居陈女士并致其受惊后奔跑摔伤。近日,佛山市禅城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宣判,经调解,陈女士最终获赔8万元。(8月1日的《新快报》)
遛狗不拴绳被判赔8万元,是因为遛狗不拴绳是对宠物管理的放任行为,导致其人摔伤,理应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因为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享受某种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饲养狗,也如此。所以说,遛狗不拴绳被判赔8万元,是一堂法治教育课,具有现实的标本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这次狗没有直接咬人,但因狗袭击而造成的他人伤害,养狗的主人脱不了干系,理应对此依法承担责任。
遛狗不拴绳被判赔8万元,说明狗主人养狗责任意识不强,需要监管者进行约束、敦促。许多城市对狗伤人的处罚仍然停止在民事纠纷上,一般由双方协调解决,很少对狗主人追责,更谈不上追究法律责任,导致狗主人不敬畏法律法规,不引以为戒,加强对养狗的管理,导致狗伤人事故频发。养狗是件私事,不必说三道四,但当养狗养成“狗患”,直接危害、侵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安全时,这样的私事就变成了社会公共之事,理应及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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