骚扰电话,有一次就够了
近日,工信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专项行动。各种骚扰电话早就让人不胜其烦,这个迟来的专项行动让人给予了很多期待。但是究其内容,可以看出方案对于骚扰电话的界定似乎不够精准。因此,在落实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最终导致专项行动“雷声大雨点小”。
方案提出,要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严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拨打营销电话”。用户明确表示拒绝之后,电话营销仍不停止,当然是非常恶意的骚扰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将受到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以营销为目的的电话自然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其他信息”,一些地方的民警已经在执法中把三次以上的电话骚扰界定为违法行为。
对已有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再发文件提出“严禁”不止叠床架屋,还容易让人产生误会,似乎只有用户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再次拨打的营销电话才是骚扰电话。如果照此理解开展专项行动,很多拨打骚扰电话的商家都会成为漏网之鱼。而事实上,商家在第一次拨打对方个人电话时就造成了骚扰。
在字典中,骚扰意为扰乱他人,使之不得安宁。在生活中,我们常见的骚扰行为多是性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等。概括起来,这些骚扰都是未经许可进入私人领域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只要发生一次即可认定为骚扰,而不是非要等到屡禁不止。假如有人在公交车上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被骚扰者不需要等到第二次就可以报警。而工信部等部门在方案中提出“严禁在用户明确表示拒绝后仍向其拨打营销电话”,虽有“严禁”字眼,却让电话营销人员读出“网开一面”的意思。如果营销人员第一次拨打的营销电话不算骚扰电话,那么被骚扰者只能坐等第二次,如果商家换了号码或者人员继续拨打,被骚扰者还需要用更多的时间去核实取证。这样苛刻的要求对被骚扰者来说简直是“雪上加霜”,这样的专项行动恐怕也很难得到群众的配合。
要彻底整治骚扰电话,必须真正把个人电话号码理解为个人信息,而不经所有者的同意,任何擅自获取或者提供号码的行为都应该被禁止。《民法总则》第111条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刑法修正案》也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入罪。只有从法律层面看电话骚扰,才能明白法律“红线”就是“高压线”,踩一次也要付出代价。当然,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提供更加通畅的渠道和更加有效的平台,便于被骚扰者及时将骚扰信息提交给执法部门认证和处罚,而不能眼睁睁地看着被骚扰者徒劳地“拉黑”和“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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