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受害方能否获精神赔偿
黄某起诉请求与韦某离婚,并以韦某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生育一小孩为由,要求韦某赔偿精神损失30000元。法院认为,该离婚案中,黄某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韦某与他人同居,不支持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关于一方出轨造成离婚的,受害方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法官告诉大家:首先,离婚诉讼中受害方是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其次,离婚案件中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四种情形,法院才有可能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现实中,不论是重婚还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都是很困难的。
法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合法收集相关证据:1.配偶与他人一起租房的合同或一起买房的房产登记信息;2.可以证明配偶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短信、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3.居委会、物业公司居住人登记信息,可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4.婚外情被曝光,一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等;5.同居双方生育的子女,也可以成为认定婚外同居的有力证据。法官提醒大家,即便受害方收集了上述证据,也需要相互印证,单独出具很难直接证明婚内同居。对婚外情受害方来说,要注意自我保护,提前收集有力证据,才能保证自己的精神损害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劝告广大市民: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黄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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