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抢救治疗费时间由72小时扩大为7日
作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7月24日,财政部公布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四个方面进行修订
据 财政部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介绍,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交基金(以下简称:“道交基金”)实际运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按以下思路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一是体现民生为本,拓展救助功能,扩大适用范围,增加申请主体,放宽救助时限;二是确保规范运作,完善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制定更加细化的操作守则;三是加大信息公开,让道交基金运行的全过程接受公众监督;四是明确问责机制。
明确管理机构确定方式
《办法》修订后,明确道交基金主管部门确定道交基金管理机构的方式为依法成立和购买服务、委托管理两种,改变了仅要求道交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道交基金管理机构,但未明确管理机构的确定方式的现状。
同时,《办法》修订后将明确道交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依法开展垫付、救助及追偿工作。
扩大道交基金垫付范围
扩大道交基金垫付范围,是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公众最为关注的内容。从征求意见稿看,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救助主体上,不再要求必须是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而是统一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二是垫付用途上,在丧葬费用、抢救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治疗费用及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标准的人员的救助费用;三是垫付情形上,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车辆肇事逃逸的基础上,增加交强险投保、承保情况无法查明及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等情形;四是垫付申请主体上,明确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主体,且要求医疗机构对此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抢救和治疗费用的证明资料;五是救助时间上,将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扩大为7日内的抢救和治疗费用。
加大违法失信惩戒力度
此次《办法》修订的内容还有,增加规定骗取申请人财物或道交基金及其他违反《办法》的不法行为,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涉嫌犯罪,将按规定承担相应后果;同时规定道交基金管理机构有义务向法院、公安、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失信赔偿义务人信息;此外,还将道交基金管理机构故意违规核销,纳入道交基金主管部门的处理范围。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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