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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保险拒赔合法吗?

济南日报 2018-07-25 12:00 大字

◆市民于先生来电咨询:

自己的私家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通过某网络平台成功注册为“顺风车”。6月中旬,自己驾驶车辆通过网络接到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中不慎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交警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事后自己向保险公司申请车险赔付。保险公司以自己从事“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合法吗?

律师答复

于先生驾驶的“顺风车”是指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时,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于先生的损失。

特别提醒

网约“顺风车”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便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因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搭乘行为并未明显增加私家车行驶过程中的事故风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但如若车主在同一天不同地点多次接单,超越车辆出行以自用为目的、顺路搭乘他人的范畴,则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营运车辆的载客服务,客观上也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上月,热线共接听涉及交通事故类咨询246件,占全月咨询量的4.30%。此类咨询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何时实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如何区分及发生事故后责任划分有何不同;二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营运车辆营运损失如何计算;三是对交通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如何处理;四是醉驾的司法鉴定标准有哪些,是如何规定的;五是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人身损害和无人身损害的处理程序有何区别,责任是否一样;六是顺风车、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赔偿;七是事故发生后对方有人身损害,是否应该垫付医疗费用;八是车主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担责等。 (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宋军戴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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