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偶遇债主为求脱身翻窗坠亡 法院:属合理私力救济
被执行人在消失3年后偶遇债主,为求脱身在翻窗过程中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债权人讨债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并导致其坠亡,遂诉至法院索赔。
近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债权人的讨债行为属于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
近年来,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不诚信现象大量存在。许多案件经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或恶意规避执行,导致法院出现“执行难”或造成“执行不能”现象。
面对一系列问题,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私力救济与侵权甚至犯罪的边界又在哪里?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债务人为求脱身翻窗坠亡
曹杰(化名)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3年,因借款逾期不还,债权人陈某将曹杰及其前妻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曹杰及前妻没有按时还款。
2014年10月,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方案。但协议达成后,曹杰及其前妻却依旧没有如约履行。不仅如此,二人还就此不见了踪影,陈某的借款也就一直没能要回。
3年后的2017年9月某天晚上,陈某和朋友周某、李某等人在KTV唱歌时,陈某无意间在前台发现“消失”已久的曹杰正在结账,于是赶紧上前要求还款。曹杰声称“我不欠你钱”并想要离开。陈某一边拉住曹杰的胳膊一边给丈夫吴某打电话,朋友周某则拨打了110报警。不久,吴某带着案件材料赶到了KTV,双方再度陷入僵持。
僵持中,陈某给执行法官打了电话,但没有接通。后来,双方一致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协商处理。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便商定等到天亮后,一起到渝北区法院作进一步处理。
随后,陈某、周某相继离开,只剩下吴某、李某二人与曹杰留在派出所。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曹杰先后两次到派出所隔壁医院二楼的卫生间上厕所。为防止曹杰“金蝉脱壳”,吴某、李某一直紧紧跟随,并在卫生间外的走廊里守候。
清晨5点,曹杰给现任妻子发短信,说了天亮要去法院的事情,并让妻子赶紧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随后,曹杰第三次去医院上厕所,吴某、李某依旧在走廊等候。曹杰为求脱身,尝试通过卫生间窗户脱离“险境”,却在翻窗过程中不慎坠楼。
久久不见曹杰出来,吴某二人进入卫生间,却发现空无一人。几经寻找,最终在卫生间窗外楼下的马路上发现了一动不动的曹杰。两人赶紧通知民警联系了医护人员,但曹杰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曹杰的家属主张,吴某、李某等人的行为系非法追债,变相限制了曹杰的人身自由,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致使其在摆脱限制的过程中从楼上坠落,应当承担责任。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李某的讨债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不存在侵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曹杰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曹杰家属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理限度私力救济不算侵权
该案承办法官、渝北区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刘长军介绍,本案中,曹杰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毫无主动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行为,遇到债权人陈某时甚至矢口否认。而事发当晚,法院和公安机关均无法即时解决债务纠纷,如果陈某此时不拉住曹杰,债权的实现很可能将再次陷入无尽等待。
根据监控视频和在场人员的陈述来看,陈某、吴某、李某等人拉住曹杰胳膊要求还款以及全程跟随守候等行为,目的是为了确保天亮后共同到法院解决债务问题,并不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他们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且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曹杰全程都可以自由活动和收发手机短信,债权人一方均不存在侵权行为。
此外,事发地的派出所和医院均有人员值班,如果曹杰认为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身体、精神受到伤害或威胁,完全可以第一时间寻求保护和帮助。而曹杰在未受到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明知危险仍试图借上厕所之机翻窗离开现场,不慎坠楼致死,其过错明显,应自行承担责任。
刘长军介绍,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而私力救济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三种。其中,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即公力救济)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施加合理限度的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本案的诱因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法院的判决、执行,债务人曹杰却仍然逃避还款责任,甚至玩起了“躲猫猫”。时隔几年后双方偶然相遇,为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以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在扭住他的同时电话求助,以及后续过程中的时刻关注、跟随守候,所有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让多年难觅踪影的曹杰履行法定还款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曹杰发短信叫妻子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以及最终从卫生间翻窗逃离的事实,恰恰证明了这些“扭拽、跟随、守候”的措施确有必要。曹杰作为一名成年人,对被人跟随和从二楼翻窗,哪种行为的损害后果可能更严重,应该有足够的认知比较和理性判断。纵观全程,债权人一方采取正当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超出法定的合理限度,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讨债行为与曹杰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力救济应是债权人首选
在“老赖”横行、胜诉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通过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盯梢、损坏名誉等方式讨要债务,甚至委托“讨债公司”雇请社会闲杂人员,采取威胁、恐吓、哄骗、骚扰、敲诈勒索甚至拘禁绑架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追讨债务,成为许多人自认为“不得已”的选择。
刘长军介绍,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为了追债,自行或雇人跟踪、骚扰、威胁债务人,甚至借助社会黑恶势力进行暴力追讨。这些讨债方式十分容易演变为民事侵权行为,使用不当反而会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例如,在渝北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债权人但某邀约朋友与自己同去讨债,在双方冲突中殴打了债务人的朋友,将其手机没收、捆住双手,开车强行带到重庆南山一处矿坑非法扣禁近7个小时,试图以此威胁债务人还款。但某后来担心“事情闹大”,陪同受害人吃饭洗浴后放其离开,但“覆水难收”,参与讨债的几人最终都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那么应当如何合法的追讨债务?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聂炜昌律师认为,在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之间,普通市民更应选择公力救济,万不得已,才考虑私力救济。首先来说,由于法律本身的专业性,社会普通民众对法律的认识程度普遍不高,在采用私力救济追讨债务时,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因为私力救济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结果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聂炜昌表示,此外,在社会大众心中还有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即“欠债还钱,杀人偿命”。但是在实现“还债”和“偿命”目的的过程中,如何既能保证欠债人的基本权利,又能实现社会正义,就体现出法治社会的分野。
“因此,相比较之下,通过公力救济达到让债务人还债的目的,应该是法治社会民众的首选。事实上,通过法院判决确定债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若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将债务人拉入失信黑名单,冻结债务人的银行账号,限制债务人乘坐飞机、高铁,禁止住星级酒店、禁止高消费等。”聂炜昌说。
聂炜昌告诉记者,除了以上限制以外,我国刑法第313条还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也就是说,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能力还款却不还款,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13日,重庆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不受理或超过30日不予答复,且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刑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公杰认为,如果对私力救济认可范围过宽,将会影响社会秩序的可控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难以把握行为尺度,各国立法对私力救济都持谨慎态度,我国立法则未对自助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私力救济的认定也十分严格,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合法权益又有被侵害的现实紧迫危险时,债权人才可以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无论何种形式的救济,都属于事后补救行为。建议大家未雨绸缪,于债权债务确立之时,充分评估其潜在风险及自身承受能力,并通过详细拟定合同条款、设定担保或抵押等方式,做好做足防范止损措施。至于主张债权,则务必依规合法,切不可打着“维权”旗号采用非法手段,以免有理变无理,维权变侵权。”刘长军说。
(原文题为《讨债讨出命案 私力救济有底线》)
新闻推荐
□刘婧暑假来临,让孩子参加国内或者海外游学活动,正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游学市场随之不断升温。近日,中国青年报发起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