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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退货费”是对消费者后悔权的恶意侵犯

济宁晚报 2018-06-28 10:31 大字

■本报评论员 陈曦

对于电商而言,哪怕是从自身的长远发展来看,也应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任何“出轨”都存在被惩处的风险;即便不把消费者当上帝捧着,也不能对消费者太苛刻、太过分,和气才能生财。

在许多消费者看来,“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的存在,等于保障了自己网购的“后悔权”;而有的电商平台更是推出了长达30天的“无忧退货期”,赢得了一片叫好之声。电商的承诺喊得响亮,真碰到问题了,消费者能享受到“想退就退”的贴心服务么?那可未必,商家早就暗中设好了门槛、挖好了坑,让你进退两难。

日前,宋先生在某电商网站上购买了一款价值万元的按摩椅,商品标注“30天无忧退货”。在还未收到货时,他偶然看到了该款按摩椅的购买者评价,一共6条评价里就有3条是差评,他立即选择了“退货”,却被要求支付712元的运费和400元的翻新材料费。宋先生无奈地表示,自己根本没碰商品,退货就收1112元,觉得被骗了。

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宋先生即便买了货立马退,也得承担退回的运费,这没啥好说的,除非电商“好心”予以减免;但是,他不必承担商品寄出的运费以及包装、材料之类的额外费用,凡是法律法规未规定、商品购买条款或页面上也未提及的费用,消费者都没有承担的义务。

面对消费者正当的无理由退货请求,电商即便内心是拒绝的,表面上也不会流露出半分,被扣上“涉嫌违法违规”的帽子、被告到工商部门,可是要挨罚的;但请永远不要低估了商家的精明程度,通过“狮子大开口”把退货运费的价码加到高得离谱的地步,就能“变相”阻止一部分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这些消费者会觉得,退货的成本太高、也太麻烦,货只要没有质量问题,不喜欢也凑合着用吧;他们可能意识不到,过高的退货费其实不只是不合理,也是一种的“不合法”。须知,运费的金额应以物流公司实际收取的费用为准,岂能任由电商信口开河、漫天要价?

在变着花样欺负消费者上,有的电商总能屡屡突破下限,以各种明里暗地的霸王条款、“不要脸”的做派,博取利益的最大化。给退换货设卡设限、二手旧商品卖出全新价、过期产品“换日期”继续卖、标注降价实则涨价……只有你想不到,没有电商做不出来的奇葩事。虽说伴随着舆论媒体的不断曝光,人们对一些常见的网购陷阱和套路已有所防范;但是,电商在给消费者挖坑上“推陈出新”的能力,往往令人“叹为观止”。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是公然挑衅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电商如此恣意妄为,有关部门是不是该站出来管上一管呢?给消费者撑撑腰,别让弱势者更加弱势。

对于电商而言,哪怕是从自身的长远发展来看,也应当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任何“出轨”都存在被惩处的风险;即便不把消费者当上帝捧着,也不能对消费者太苛刻、太过分,和气才能生财,口碑差了,消费者不来了,电商的好日子也就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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