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法院公开宣判贩毒案
本报通讯员尤雄罗占峰摄影报道6月25日上午,榆阳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常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罪案件。
审理查明,被告人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95.47克。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背着常某某私自加工毒品,联系下线冯某某帮其埋藏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
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海洛因共计273.18克。被告人冯某某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40.05克。被告人张某某在2007年8月22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某、张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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