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实施七年 专家:一种成功改变行为方式的执法模式
对话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余凌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副教授 丁立民
《法制日报》记者 杜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张新妍
疏堵结合治理酒驾
记者:2011年5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醉驾入刑”七年来的实施效果?
余凌云:实施效果非常好,可以说是一种成功的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执法模式。因为我们都知道中国人有酒文化,喝酒以后开车这个问题就比较突出,所以在以往每年的交通事故原因里,酒后驾车都是居于前五位的,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对醉驾进行强力干预和制裁。通过“醉驾入刑”,包括提高执法力度,让违法犯罪成本加大了。总之,我对“醉驾入刑”的执法成效的评价是积极的,我们曾经和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大连和苏州做过“醉驾入刑”以后成效的评估,感觉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记者:酒文化的确一直存在,“醉驾入刑”实施七年来,人们在思想观念层面发生了哪些变化?
余凌云:通过大量宣传教育,加上强有力的执法治理,现在可以说社会上已经普遍形成了一种观念,就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同时也促进了代驾行业的发展。如果一定抹不开面子要喝酒的话,就找代驾。至少从我身边的朋友来看,如果声明要开车的话,一般大家也不勉强、不劝酒。这可以说是一个巨大的观念改变,对以前危险性高的不良驾车习惯进行了有力的矫治。我们的观念发生了变化,行为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所以“醉驾入刑”是一个很成功的范例。
记者:鉴于“醉驾入刑”七年来取得的良好效果,可以从中总结出哪些成功的经验?
余凌云:形成了一种治理模式,提高了违法成本。最重要的是通过大力宣传加上不间断强有力的高压执法,然后全社会共同治理疏堵结合。堵就是执法,疏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变化促进代驾行业的诞生、发展。
随机检查形成震慑
记者:从目前情况来看,“醉驾入刑”实施七年之后,还存在哪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余凌云:从这几年我们观察统计到的情况来看,“醉驾入刑”以后,真正的酒后驾车现象已经大幅度减少。随着执法不断延伸,我们开始比较关注农村的酒后驾车问题。可能从数据上看,酒后驾车的案件并没有大幅度地减少,但实际上是我们执法延伸了。以前比较关注的是城区,现在城区治理好了,就把执法力量往郊区、郊县、农村延伸。以前总觉得农村路上没什么交警,所以骑摩托车喝酒的现象在农村比较多,现在把执法力量向郊区、郊县、农村延展,这样的话就能真正克服这一顽疾。
记者:目前,醉驾检测还不能面面俱到,有些人可能也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这段路没有交警”,对于加强醉驾检测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余凌云:不需要特别去加强检测监督,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等于是拿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开玩笑。酒后不开车本身就是法律规定,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在此基础之上,警察通过执法给人们形成一定威慑,这样形成的威慑往往是一种随机处罚,就是不定期、不定路段、不定时间地检测醉驾,有点像突击检查。对于潜在违法者而言,通常都会感到惧怕,感觉醉驾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
丁立民:这个问题的确存在。虽然警力有限,但是交管部门一直本着对道路交通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交警对加班加点已经习以为常。由于查处醉驾执法只能在现场处理,根据执法规范还必须多个警察一起共同完成查处醉驾执法的工作。另外,在城市里有大量路段,尽管随机执法的确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同时也无法兼顾到所有路段,所以总会有一些死角或盲点。目前,在对醉驾的执法监控力度上,还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我们在之前的调查中也了解到了这一点。
根据国内外酒驾执法经验来看,还是应该随机执法,包括路段、时间的选择都要随机,不能让人摸清规律;有些地方我觉得还可以采取异地执法的方法。针对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警察也要加强自身的安全防护;加强对社会的广泛宣传教育,包括对饭店、娱乐场所的宣传,落实企业和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原题为《“醉驾入刑”实施七年成效显著专家评析称 一种成功改变行为方式的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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