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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不是家务事

淄博晚报 2018-05-14 10:48 大字

︻李虹臻

长期以来,“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家庭暴力长时间被社会无视,受害人的处境迟迟没有改善,时至今日,仍有为数众多的人们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2017年杭州反家暴调研显示,72%的受害人因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不愿接受救助,62%的受害人为了家的完整性选择忍受家暴。

这些都是家庭关系高于个人权利的价值观之体现,认为个人权利依附于家庭关系。而人首先是独立的个体,其次才是某个家庭关系中的角色,家庭不应成为暴力犯罪的免罪金牌。以维护家庭和谐为由,要求受害妇女隐忍,无异于姑息犯罪,不仅造成受害者的进一步侵害,影响孩子成长,更可能滋生更多社会暴力。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的高危人群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冲动易怒、情绪管理能力薄弱的人群,一类是后天习得以暴力方法发泄冲动的人群,因此原生家庭发生家暴的人群更可能造成家暴的代际传递,养成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习惯,滋生更多的暴力犯罪。许多家庭暴力受害者选择为了孩子而隐忍,但家庭氛围的好坏不在于维持表面的完整性,而在于何种环境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孩子不是姑息家庭暴力的借口。

“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延续至今,至今仍有许多人将家庭暴力视为私事。而针对妇女的暴力是最恶劣的侵害妇女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并确认了各国必须严厉打击并逐步根除的国家责任。可见家庭暴力不再是私领域中可罚可不罚的家庭内部行为或个人行为,而是基于性别歧视需全社会共同抵御的行为。家庭暴力侵害基本人权的事实不因在公私领域发生而有所区别。故家庭不应成为家庭暴力的挡箭牌,婚姻更不应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

相较于一般暴力,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有过之而不及。首先,根据最高法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其次,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多发性等特征,易成为隐性犯罪而逍遥法外。再次,如今,在离婚率持续上涨的背景下,家庭暴力已成离婚的第二大主因。家暴形成的暴力循环一经形成难以打破,并且修复的可能性极低,研究发现,绝大多数受虐妇女要么终身受虐,要么就逃离或者被施虐者杀害,家庭中极少数的虐待关系能好转。最后,施暴者往往是重复犯罪者,数据显示70%的人身保护令被申请人有家暴史,其在社会中往往也有犯罪记录,不仅危害家庭成员,亦危害社会上不特定成员。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不是也不应成为家暴的保护伞。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应摒弃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待家庭暴力案件,摆脱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传统观念的制约,形成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时有效救助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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