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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坑洼无警示 路人骑车摔骨折律师:道路管理者未尽安全义务应担责

白银晚报 2018-05-08 10:03 大字

本报讯(记者乔斌)因道路“暗伤”给行人和社会车辆带来的“麻烦”不在少数。近日,市民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一件倒霉事。4月26日早晨,李女士骑电瓶车送孩子上学,行至市区城管执法大队附近立交桥时,不慎骑进路中间的大坑,连人带车摔倒在马路上,导致其肱骨骨折,至今已花费近万元医药费,但一直无人为此承担责任。

谁该承担我的医药费?

摔伤的李女士,在路过好心市民的帮助下,打电话给家人,同时打了120,家人到现场后,将李女士慢慢地扶起来,等120急救车赶到,将她送到医院治疗。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摔伤倒地前后差不多半个小时才离开现场,就有三四起骑车人在那里崴翻。“有些摔伤的人,可能只是受点皮外伤,过了一会儿就离开现场了,我可能是摔得最重的一个了。”李女士注意到,该路段坑洼不平,周边却没有任何警示标识。

“医药费花了7000多元,住院不能上班,还得扣工资。不知道我的这些损失谁来补偿?”李女士有些委屈。

道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义务要担责

本报法律顾问朱爱军律师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路段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的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维护、维修。道路有坑槽破损,不及时维修、养护,也没在道路上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存有管理维护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说,如果是道路不平导致机动车受损或者骑车人受伤,驾驶员和伤者完全可以找道路养护部门进行赔偿损失,李女士可向道路管理者讨说法。

骑车摔伤告道路不平这个事情不新鲜

记者在网上查询了解到,浙江桐乡的文先生和市民李女士一样,也是骑着电动车在路面摔伤。原本也打算“算了吧,就这样认了吧”。但是有朋友告诉他,可以去找路段管理部门寻求赔偿。经过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尽管文先生需负主要责任,但是路不平也是导致文先生摔伤的原因之一。因此,路段管理部门也要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路段管理部门一开始并不愿意担责,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但是经法院调解,路段管理部门已经自愿赔偿文先生三万元。

朱律师提醒市民,当遇到类似事件时,应该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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