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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费用政府买单”回归程序正义

青岛早报 2018-05-04 07:31 大字

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交警暂扣,由此产生的停车费到底该由谁来“掏腰包”?这是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一个争议性话题,现实生活中也不乏由政府买单、交管支付或当事人付费等多种形式。随着修订后新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这一各执一词、各行其是的纠结问题,有了一锤定音的明确法规: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这既体现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务实维护,更是彰显程序正义的一种法治进步。

无论是从人之常情进行逻辑解读,还是从公平正义的执法功能进行合法性分析,把事故车停车费交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都是说得通、摆得平、行得正的道理和法理。毕竟将事故车辆停放在哪儿、停放多久,是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强制实施的,并非是事故车主心甘情愿的个人行为;暂扣相关车辆当属交警在处置交通事故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是交警依法正常履职的职务性行为,其间所发生的停车费、事故检验鉴定费等,理当归属应有的正常性执法成本,随意将公务费用转嫁给当事车主,的确有失客观公正。

“执法费用政府买单”也有法可依。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由此解读,条款中的“妥善保管”及所称“保管费用”理当包括“停车费”,“行政机关承担”天经地义。

程序正义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莫以为“停车费”只是个不足挂齿的小细节、小费用,“执法费用政府买单”既是减轻民众负担的惠民利好,更是关乎交警部门形象、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的法治进步,由此带来的社会正能量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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