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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分段执行须慎重

安徽法制报 2018-04-03 11:48 大字

编辑同志:徐某于4天前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不料4天后的晚上徐某在下楼梯时摔伤住院。公司认为徐某休病假导致试用期考察无法正常进行,决定中止徐某的试用期。一个月后,徐某痊愈后到岗,公司通知他从上岗的次日执行剩余的一个半月试用期,徐某提出异议。请问公司这样做合适吗? 读者:洪贤东

洪贤东读者:你公司的做法在实践中被称为分段执行试用期。在实际中,由于员工请长病假、单位调岗等情况,从而导致一个具体岗位的试用期被打断,造成单位对员工试用期考核时间的缩短,试用期考察受影响。为此,有些单位会将试用期分段进行。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无这方面的规定,因此该种做法是否合法,应根据地方性法规有无规定而定。目前,只有上海、江苏等极少数地方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分段执行试用期。在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分段执行试用期会存在以下风险:一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之规定,可能要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责任。二是在试用期被延长的阶段,企业若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则涉嫌违法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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