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驾照培训事故案件
本报讯日前,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驾照培训事故案件,为驾照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2016年5月27日,鱼某驾驶车辆送杨某等多名经自己介绍在XX驾培中心培训的学员去参加驾驶技能科目考试。途中鱼某以让赵某练习道路驾驶技能为由与赵某沿途轮换驾车,期间赵某驾驶车辆驶入左道与相向货车相撞,造成杨某及其他乘员赵某、王某、鱼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驾培中心、鱼某、赵某赔偿自己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经查证,鱼某一直为XX驾培中心介绍学员并代收、代交费用、代开票据,驾培中心依据招收学员数向鱼某支付相应报酬,驾培中心在多处安装的招生广告牌上印有鱼某和驾培中心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杨某、赵某等人均是通过鱼某进行报名,鱼某向其出具了具有“驾培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承诺安排车接送学员去参加考试。培训过程中,鱼某替驾培中心指派的教练员指导学员练车,对此驾培中心并未明确拒绝。事故当天,赵某是在鱼某的指导下,带领学员去参加科目训练而造成的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鱼某行为为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判定鱼某与驾培中心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定学员赵某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司宏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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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所谓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而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认识手段。这种认识手段利用到司法领域,即高度盖然性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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