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二手车事故记录 销售方退一赔三
去年10月,李女士在某汽贸公司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约定李女士以人民币31万元价格购买一辆二手捷豹小轿车。汽贸公司承诺案涉车辆无泡水、无火烧、无事故、无结构性损伤,如有不符造成退车,退一赔三。李女士支付了购车款并办理了商业保险后,车辆使用没几天,车内安全系统出现故障,李女士把车开到4S店保养,发现该车曾经大修。李女士委托汽车公司对该车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车属重大碰撞事故,车左前部纵梁有碰撞变形维修痕迹,主副安全气囊更换,并查明该车维修理赔费用高达14.37万元。李女士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李女士退还小轿车,汽贸公司返还购车款31万元,并按照车价款3倍赔偿李女士93万元,并赔偿其所支付的机动车商业险10478元。
专家点评: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而汽贸公司却在《汽车销售合同》中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诱使李女士购买该车,汽贸公司的行为显然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李女士要求被告按购车款赔偿三倍损失93万元,合法有据。同时,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实质是汽贸公司对该车辆的质量保证及违反该保证时所应承担责任的约定。李女士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和查询信息证明该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但汽贸公司并未就其提供相应的证据,亦未申请鉴定,因此,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主张予以采信。
专家提醒:在买车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好各种单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周如洋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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