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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机关公职人员非法将大量企业信息提供他人 获刑4年

宿迁网警巡查执法 2018-03-30 19:38 大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至今已经快一年了,但是,还有很多人、尤其是公职人员,因为不了解法律,而身陷囹圄。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公职人员刘某有期徒刑四年。据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南京某机关单位担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应被告人严某的要求,非法查询大量企业信息提供严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刘某在法庭上辩称,企业信息不等于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辩解。

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究竟包括什么内容呢?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能够识别个人身份或者体现个人活动。

一个姓名就算,一个联系方式也算,更别提是身份证号码或者开房记录等行踪轨迹了。

所以,请不要以为查询信息是一件小事,这件事分分钟能让一名公职人员丢掉饭碗。

尤其是人民警察,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信息资源,一些人常常会请求他们的警察朋友,查询一些信息。他们以为这就是“看一眼”的事情,简单又轻松。所以,请了保姆要查一下,吵了架要查一下,有了朋友要查一下,出了事故也要查一下……

如果警察朋友不帮忙,就会感觉“这么小”的忙都不帮一下,就会误解、甚至记恨警察朋友。

然而,这件事情,从来都不是一件随便的事情。就算是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也有内部纪律规定,非工作需求,不能随便查询信息。去年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个问题的性质更严重了,这些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所以,如果你有一个公职人员朋友,有一个警察朋友,如果你真的把他当朋友,不要因为查询信息的事情找他帮忙。如果你找了但是被拒绝了,请你理解他。不是他不帮你,而是帮你,可能就意味着丢掉工作。

司法解释出台这一年,已经有好多公职人员,好多警察战友,因为这件事情,离开了这支队伍。

所以:

查询信息,请免开尊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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